該組織通過持續開設賭場牟取非法利益,支撐組織的發展和壯大,并通過安排組織成員在賭場內工作,向在賭場內工作的組織成員發放工資作為日常生活費用。在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又通過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以非法拘禁方式幫人追討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共計221.0067萬元。
該組織長期在浦北縣張黃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包庇、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放火、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致使多名群眾在合法權益受到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常途徑控告、舉報,在浦北縣張黃鎮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其中,該組織先后實施故意殺人1起,致1人死亡;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尋釁滋事14起,致5人輕傷、1人輕微傷,損毀財物6520元;放火1起,燒毀汽車4輛,造成財產損失10427元;敲詐勒索3起,獲取非法利益84.8萬元;強迫交易1起,獲取非法利益18萬元;開設賭場7起,獲取非法利益118.2067萬元;非法拘禁、包庇各1起;非法持有槍支2支,多次縱容組織成員在張黃鎮街道上持槍追擊、毆打他人,先后5次當街開槍射擊,傷害多名無辜群眾,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該組織還利用其影響力、震懾力,強占賭場干股,壟斷了浦北縣張黃鎮及周邊地區的地下賭場;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插手工程建設,強取工程項目以及工程干股,擾亂工程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美洋在2008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浦北縣張黃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致使群眾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常途徑控告、舉報,在浦北縣張黃鎮及周邊地區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蘇美洋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被告人應當對其組織、指揮或者參與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
法院遂根據被告人蘇美洋等五十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累計共判處56名被告人罰金607萬元,責令退賠84.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0萬以及開設賭場違法所得128萬余元,并沒收手機、車輛、槍支、子彈等作案工具。
此次宣判主會場設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余被告人分別在靈山縣法院、浦北縣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接受宣判。宣判期間,欽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代表和部分群眾代表在旁聽區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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