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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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關于印發欽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欽政辦規〔2021〕4號 | 發布日期: | 2021年05月07日 |
欽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水平,改善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欽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分為以下四類:
?。ㄒ唬┛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織物、玻璃、電器電子產品等。
?。ǘ┯泻?,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和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容器,膠片及相紙等。
?。ㄈN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廚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和其他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ㄋ模┢渌?,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有處理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精準的分類。
第四條 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統籌推進、分類處置的原則,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h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探索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差別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等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等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考核公共機構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體育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八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需要。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統籌組織建設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場以及垃圾轉運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分揀、拆解場所,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安排在首期建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投放規則等,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苫厥瘴飸斖度胗锌苫厥瘴飿俗R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回收處置。
?。ǘ┯泻鴳撏斗胖劣泻鴺俗R的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個人或家庭可將大批量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ㄈN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有廚余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在廚余垃圾中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爛的物品。
?。ㄋ模┢渌斗胖劣衅渌鴺俗R的收集容器。
?。ㄎ澹U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回收。
?。┮姿榛蛘吆杏泻σ后w的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ㄆ撸﹪?、自治區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其他危險廢物、動物尸體,以及建筑垃圾、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各類區域、場所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h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ǘ┪形飿I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且未實行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ㄈ┳∷?、餐飲、藥店、公共娛樂、商場、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ㄋ模╄F路、公路、車站、公交場站、港口碼頭、船舶、沙灘、文化體育場館、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ㄎ澹┙ㄔO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鞘械缆?、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確定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ㄆ撸┏侵写?、農村居住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ò耍┢渌麉^域或者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依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ㄒ唬┙⒇熑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ǘ┌凑找幎ㄅ鋫渖罾诸愂占萜?、設置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ㄈ╅_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知識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活動進行指導。
?。ㄋ模┍O督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制止、糾正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ㄎ澹┘皶r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笇?、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收集。
?。ㄆ撸┘皶r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管理責任人應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ㄒ唬h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機場、客運站、文體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等不產生廚余垃圾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應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ǘ┳≌^、村莊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此基礎上,應當增設大件垃圾收集點。
?。ㄈ┑缆?、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ㄋ模┎惋嫎I、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產生廚余垃圾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垃圾產生量適當增減。鼓勵有條件的區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就地消納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單位與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或者預約收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有害垃圾貯存點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控要求。
已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具有從事相對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許可證的單位處置,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其他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诸惡蟮纳罾?,應當分類裝載、分類運輸,不得混裝、混運,運輸車輛外部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ǘ嵭忻荛]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并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場所。
?。ㄈ┌凑找幎ǖ臅r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ㄋ模┌凑沼嘘P環境保護要求處理在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
?。ㄎ澹┙⒐芾砼_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建設轄區內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資源化處理設施,按需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分類運輸車輛,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促進生活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最大化。
具備轉運條件的村屯,應當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縣區、鎮(街道)、村設置的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置;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屯應當在當地環境容量范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置措施就地進行處理。
鼓勵農村居民因地制宜自建符合環保要求的廚余垃圾處置設施。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捎玫募夹g、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ǘ┲贫ㄍ晟频墓に囘\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ㄈ觯◤S)區道路、廠房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并將年度保養維護計劃報送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鋫洵h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ㄎ澹┪芯哂邢鄳獧z測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谏罾幹迷O施設備運行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ㄆ撸┙⑿畔⒐_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等。
?。ò耍┙⒐芾砼_賬,如實完整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和處置生活垃圾過程中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的情況;處置廚余垃圾的,還應當記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的質量檢驗、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ň牛﹪?、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取得特許經營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由管理責任人將情況告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情況告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由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將情況告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教育、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體育旅游、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貫徹實施本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民參與垃圾分類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
鼓勵有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招聘、招募培訓教員、指導(督導)員、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糾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與生產生活安全的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單位、個人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在產品和包裝物上標注強制回收的標志,并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可回收物目錄、回收方式、預約回收服務等信息。
鼓勵商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創新可回收物回收模式,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可回收物的回收點。
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限制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鼓勵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鼓勵蔬菜、農副產品的生產者在蔬菜、農副產品上市前,去除蔬菜、農副產品的枯葉、黃葉和雜物,實現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同級政府及部門的綜合考核。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的評議結果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